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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泽明与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娄阿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明,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娄阿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411号原告张泽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华。被告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展望村庙上。负责人王世柏。被告娄阿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明诉被告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娄阿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泽明于2008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娄阿巨的起诉,2008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泽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泽明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