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一初字第341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泽明与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娄阿巨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泽明,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娄阿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411号原告张泽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华。被告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住所地绍兴县杨汛桥镇展望村庙上。负责人王世柏。被告娄阿巨。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韩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泽明诉被告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娄阿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泽明于2008年8月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娄阿巨的起诉,2008年9月11日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江桥庙上锡箔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泽明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泽明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