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武侯行初字2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9-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张启华、张思平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拆除行政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当事人
张启华;张思平;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案由
房屋拆迁管理(拆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7)武侯行初字25号原告张启华,男,1946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屈国平,成都市锦江区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思平,男,1969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系张启华之子。委托代理人屈国平,成都市锦江区四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武侯执法局),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桥街8号。法定代表人熊述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胡茂宽,武侯执法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乐勇,四川典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启华、张思平与被告成都市武侯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拆除行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7年7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7年9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启华、张思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国平,被告武侯执法局的委托代理人胡茂宽、王乐勇到庭参加诉讼。案件审理中,原告张启华、张思平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启华、张思平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启华、张思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启华、张思平负担。审 判 长 李 毅审 判 员 饶 红人民陪审员 陈金柱二00八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