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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82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金田与嘉善保通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田,嘉善保通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82号原告:张金田。委托代理人:常远良。被告:嘉善保通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保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金田与被告嘉善保通超市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金田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金田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金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194元,减半收取4097元,诉讼保全费2870元,合计诉讼费6967元,由原告张金田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周 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