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37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老人仓村村民委员会与王志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老人仓村村民委员会,王志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378号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老人仓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老人仓村。法定代表人:任允悟,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王传福,山东宁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工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老人仓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王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老人仓村村民委员会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志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市牟平区大窑镇老人仓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元,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曲恒波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都皓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