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4004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牛炎斌与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小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炎斌,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小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4004号原告牛炎斌,男,194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法定代理人王某,系牛炎斌之妻。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小学。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371号。法定代表人杨俊峰,该校校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牛炎斌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翠华路小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牛炎斌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炎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判员 王立省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