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1509号
裁判日期: 2008-09-12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徐亚峰与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贾顺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亚峰,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贾顺祥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1509号原告徐亚峰,汉族,1974年6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雁塔区。委托代理人孙晓林,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蒲城县人,现住西安市。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贾辉,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贾顺祥,男,汉族,出生年月不祥,现住该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亚峰诉被告西安市雁塔区丈八街道办事处丈八东村村民委员会、贾顺祥工程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审 判 长 蒋万利代理审判员 刘 茹代理审判员 景振宇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