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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53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保海与王振、田满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538号张保海与王振、田满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保海于2008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主债人王振拒不履行,本案对其实施了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强制措施,但王振仍未履行。由于主债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也未提供有关财产线索,本案又执行连带责任人田满乐,已执行回三千元。又因田满乐患病,经济困难,而被执行人王振作为原告的诉讼案件正在本院审理。经征询申请人意见,可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时再行立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08)西民二终字第353号民事判决在本次执行中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 潇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新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