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98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1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诸暨市城南欢大纺织厂、章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诸暨市城南欢大纺织厂,章祥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985号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被告:诸暨市城南欢大纺织厂。负责人:赵欢。被告:章祥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诸暨市城南欢大纺织厂、章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9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1,8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易青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