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雁民初字第312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陈玉太与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太,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雁民初字第3127号原告陈玉太,男,1967年9月11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雁塔区宜禾建筑设备租赁站业主,现住。委托代理人姚小松,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昌金路一号。法定代表人王德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高新区一号厂房622、624室。代表人王培林,系该分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玉太与被告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城建北方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玉太于2008年9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玉太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玉太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831元,由原告减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茹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焦玉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