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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一初字第388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张明英与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明英,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881号原告张明英。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春华。被告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奕国源、茅越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明英诉被告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明英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洋盛纺织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明英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明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明英负担。审判员  屠国均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 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