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一初字第1336号
裁判日期: 2008-09-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张光林与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光林,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供电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336号原告:张光林。法定代理人:张大均。法定代理人:莫青梅。委托代理人:卢杰。委托代理人:杭璐东。被告: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供电局。法定代表人:于振祥。委托代理人:季彪。本院于2008年6月20日受理原告张光林与被告浙江省嘉兴市嘉善县供电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张光林于2008年9月10日以被告主体不明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案认为原告张光林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光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601元(缓缴),减半收取计8800.5元,由原告张光林承担(免缴)。审判长 陈忠富审判员 范爱民审判员 沈定连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玲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