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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一初字第155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1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法兰克尼亚电磁兼容有限公司与张锦春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一初字第1557号原告:嘉善法兰克尼亚电磁兼容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沃夫刚·殴贝兹。委托代理人:郑红斌,浙江中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锦春。委托代理人:卢杰,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受理原告嘉善法兰克尼亚电磁兼容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锦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嘉善法兰克尼亚电磁兼容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法兰克尼亚电磁兼容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庄 育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玲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