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民二初字第97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1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志昌与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志昌,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971号原告:孙志昌,(系嘉善县魏塘镇天天钢管租赁站业主)。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建胜,浙江金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山区新湾镇盛陵路38号。法定代表人:俞云梅,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郑伟平,浙江秀洲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志昌与被告浙江耀圣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志昌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志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志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7元,减半收取1553.5元,诉讼保全费1230元,合计诉讼费2783.5元,由原告孙志昌负担。审判员 赵再平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钱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