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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麟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8-09-11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张玉萍与许宝军、张宝升赡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20号申请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宝鸡市钢厂职工。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无业,住址同申请人。张某某与许某某、张某某赡养纠纷一案,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5)宝渭法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06年4月12日向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6年10月20日本案被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许某某拒不履行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05)宝渭法民初字第40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许某某在农行宝鸡东风路分理处帐号26-355801100087339帐户上的存款柒佰元划拨到麟游县人民法院开设在麟游县农村信用联合社帐号2703100201201000001392的帐户上。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宏平二〇〇八年九月十一日书记员  田瑞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