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二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与绍兴县春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县春顺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855号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兴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薛国民。被告绍兴县春顺纺织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春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春顺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春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兴发化纤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绍兴县春顺纺织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4,849元,减半收取2,4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70元,合计4,19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沈森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