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善刑初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李某、陈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377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2008年6月11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被告人陈某。2008年6月27日因本案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08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谢斌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8年6月7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以逼迫被害人张靓偿还债务为由,伙同被告人陈某及“小吴”(另案处理)至张靓位于嘉善县魏塘镇永福花园8幢4梯201室租房,卸卫生间防盗窗后强行钻窗进入户内,四处搜寻未找到张靓,便将租房内的衣物、鞋子、小灵通等物拿走,共计价值人民币6080元。案发后,赃物已被全部追回并已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陈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张靓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人口信息查询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陈某以破坏性手段共同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陈某均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11日起至2008年11月10日止)。二、被告人陈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6月27日起至2008年10月2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