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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中民申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丁某甲与丁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丁某甲,丁某乙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申字第1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丁某甲。委托代理人:张国华。再审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丁某乙。委托代理人:王兆坚。再审申请人丁某甲因与再审被申请人丁某乙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07年8月20日作出的(2007)越民一初字第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中,再审申请人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丁某甲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小梁审 判 员  傅樟源代理审判员  俞湘静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佳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