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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宋建幸与沈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幸,沈伟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86号原告宋建幸。委托代理人:谭国春。被告沈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幸诉被告沈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幸撤回对被告沈伟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