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486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宋建幸与沈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建幸,沈伟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486号原告宋建幸。委托代理人:谭国春。被告沈伟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宋建幸诉被告沈伟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建幸撤回对被告沈伟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