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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11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兴奎与李团民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118号陈兴奎与李团民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二00一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01)长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曾于二00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以(2002)长执字第68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次执行终结。权利人陈兴奎于二00七年十二月十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二00八年元月二十一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李团民长期患病,生活不能自理,家庭经济困难,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1)长民初字第2014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魏 华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阮拥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