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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阿刑初字第07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张某某犯包庇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08)阿刑初字第07号公诉机关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敦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08年3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肃州区看守所。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阿检刑诉(2008)06号起诉书以被告人张某某犯包庇罪,于2008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9月9日,以因本案事实、证据有变化,决定撤回起诉。本院认为,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因补充证据,要求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阿克塞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刘海琮审判员  康秀琴审判员  冯多祥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远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