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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章振飞与濮应权、秦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振飞,濮应权,秦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10号原告章振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陶鹏。被告濮应权。被告秦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振飞诉被告濮应权、秦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振飞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