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2010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章振飞与濮应权、秦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振飞,濮应权,秦建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2010号原告章振飞。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顺德、陶鹏。被告濮应权。被告秦建萍。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振飞诉被告濮应权、秦建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章振飞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维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徐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