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灞民初字第1748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苏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第1748号原告:苏某。被告张某,职业教育、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好为由,于2008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1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