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官景民与杨宪宝、董学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景民,杨宪宝,董学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上官景民,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宪宝,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胜义,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学永,男,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上官景民与被告杨宪宝、董学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1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