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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14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上官景民与杨宪宝、董学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官景民,杨宪宝,董学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14号原告上官景民,男,1956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告杨宪宝,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郯城县。委托代理人李胜义,临沂罗庄恒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学永,男,成年,住临沂市罗庄区。原告上官景民与被告杨宪宝、董学永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7月24日作出(2008)临罗民一初字第131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现因原告与被告已和解并已履行完毕,需要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鲁Q×××××车的查封。审判员  何国防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