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未刑初字第00212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2008)未刑初字第00212号魏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未刑初字第00212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某,男,1969年11月21日生,汉族,2008年1月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5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取保候审。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于2008年6月25日以西未检刑诉(2008)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张守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魏某某在未央区建章路西安车辆厂十字,与被害人丁某某因孩子抚养问题发生争执,被告人魏某某一拳打在丁某某的右眼部,致丁某某右眼受伤,后被送往三桥车辆厂医院治疗经诊断丁某某伤情为:1、右眼球钝挫伤。2、右眼眶内壁骨折。3、右眼睑裂伤。经法医鉴定:丁某某损伤为轻伤。魏某某于2008年1月3日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丁某某的报案材料;有公安机关的受理案件记录、抓获经过、自首证明、指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魏某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惩处。被告人魏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魏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管制六个月(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朱广才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品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