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王某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300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2008年7月18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上城区看守所。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于2008年9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7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王某潜入杭州市上城区万安西苑小区9幢车库的楼道,欲持刀对进出的妇女、老年人实施抢劫。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朱某证言、辨认笔录、照片、刀具、扣押物品清单、认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欲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的行为系犯罪预备,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7月18日起至2009年5月17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周莹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