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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灞民初字第1751号

裁判日期: 2008-09-10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郭宝荣与马建军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宝荣,马建军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08)灞民初字第1751号原告:郭宝荣。被告马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荣与被告马建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0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宝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减半负担,本院退付原告250元。代理审判员  何晓丽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袁莉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