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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黄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08-08-0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刘刚印与刘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刚印;刘军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黄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刘刚印,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刘华柄、吕仁平,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律师。被告刘军民,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印诉被告刘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珊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