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黄民初字第2363号
裁判日期: 2008-08-08
公开日期: 2018-12-26
案件名称
刘刚印与刘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刘刚印;刘军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黄民初字第2363号原告刘刚印,男,197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代理人刘华柄、吕仁平,山东鲁泉律师事务所青岛分所律师。被告刘军民,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刚印诉被告刘军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已庭外和解为由,于2008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刚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 珊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王明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