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临兰民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08-08-08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孙文山与胡松华、姚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文山,胡松华,姚占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临兰民初字第1552号原告孙文山,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王自道,山东君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自道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即代为提起诉讼、代签收法律文书。被告胡松华,个体经营户。委托代理人徐伯超,山东铭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占坤,个体经营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文山诉被告胡松华、姚占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其邮寄送达开庭传票,但收件人长期外出,原告又未提供新的送达地址致开庭传票被退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孙文山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与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孙文山负担。审判长 刘存良审判员 路东昌审判员 马 勇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聂荣先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