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越民二初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08-08-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胡建仁与陶勇、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仁,陶勇,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越民二初字第1000号原告胡建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小刚。被告陶勇。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勇。原告胡建仁为与被告陶勇、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8年4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因被告陶勇、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文书,故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仁的委托代理人王小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陶勇、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建仁诉称,2006年4月29日、被告陶勇向原告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一个月,利息为月利0.95%。2007年6月2日,被告陶勇再次向原告胡建仁借款10000元,双方约定借期为半年,利率为月利5%。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均作为担保人在被告陶勇所出具的两份借条上盖章确认。然而到期后,两被告至今未能偿还上述借款。故请求判令被告陶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息27680元,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变更为:判令被告陶勇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被告陶勇、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均未作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提供了借条1份,证明被告陶勇于2007年6月22日向原告借款1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由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为该借款担保的事实。该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要件,且被告陶勇、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本案证据的质证权利,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2007年6月22日,被告陶勇向原告胡建仁借款10000元,由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盖章确认,借条载明:“陶勇于2007年6月22日向胡建仁借人民币壹万元正,本借款利率为月利5%,借期半年,担保公司为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到期未能全部还清,将以公司财产代为清偿。借款人:陶勇,担保人: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到期后,被告陶勇未履行债务,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亦未履行保证之责,遂成讼。本院认为,原告胡建仁与被告陶勇之间所发生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原告要求被告陶勇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支付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07年12月22日止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要求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对陶勇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认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对此后的利息只能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两被告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勇应归还给原告胡建仁借款本金计人民币10000元,支付自2007年6月22日起至2007年12月22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支付自2007年12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二、被告杭州盛元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对被告陶勇的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92元,由原告负担246元,两被告负担2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9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谢信芳审判员 殷裕陆审判员 刘宏华二〇〇八年八月八日书记员 缪高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