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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中原执查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08-08-07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新郑市汇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与王文山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郑市汇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王文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中原执查字第667号申请人新郑市汇丰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法定代表人苗根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山,男,1953年11月5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2005)中原执查字第667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张福英(身份证号××)与被执行人王文山系夫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张福英名下与被执行人王文山的共同财产605632.91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宏宇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