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碑民一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08-08-07
公开日期: 2014-12-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金迅数码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晓静、XX,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金迅数码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梁晓静,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碑民一初字第862号原告西安金迅数码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本市高新区唐兴路6号6层620室。法定代表人钱培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石文宝、刘逸超,陕西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晓静,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琛,男,195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西安鼎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法律顾问。被告XX,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回族。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住所地本市五岳庙门5号西安军分区五岳大厦三层。负责人赵军,经理。委托代理人薛刚、薄秦安,该公司职工。第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本市环城南路西路20号海联大厦八楼。负责人王新荣,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义刚、贾宁,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金迅数码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梁晓静、XX,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南大街营业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金迅数码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金迅数码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金迅数码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西安金迅数码印务广告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谢 虹审判员 蒲 晖审判员 范合瑞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