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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长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8-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雷牛娃与高小勇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609号申请人雷牛娃与被申请人高小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雷牛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寻找被执行人高小勇,因其长期外出,行踪不定,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其亦无其它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