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长执字第609号
裁判日期: 2008-08-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雷牛娃与高小勇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长执字第609号申请人雷牛娃与被申请人高小勇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雷牛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处,寻找被执行人高小勇,因其长期外出,行踪不定,无法查找到其下落,其亦无其它可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长民初字第842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育民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选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