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莲民一初字第436号
裁判日期: 2008-08-0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诉被告王秋菊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王秋菊
案由
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莲民一初字第436号原告西安市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金初,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徐金锋,系该公司员工。被告王秋菊,女,基本情况不详。本院于2008年7月2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西安市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诉被告王秋菊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工商业房产经营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0元,由原告承担645元。审判员 寇永利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铁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