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民二初字第1739号
裁判日期: 2008-08-06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与永康市叶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1739号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钱传根。被告:永康市叶氏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志虎。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西屋电梯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叶氏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伟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易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