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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淳民一初字第1003号

裁判日期: 2008-08-06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姜某与郑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郑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淳民一初字第1003号原告姜某。法定代理人胡某乙。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诉被告郑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姜某负担。审判员  方敏俊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吴嘉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