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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08-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裘××。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楼××楼××室。法定代表人:凌××。委托代理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8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叶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