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425号
裁判日期: 2008-08-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湖吴民二初字第425号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号。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裘××。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楼××楼××室。法定代表人:凌××。委托代理人:韩××。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双方己达成和解协议,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25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280元,由被告负担。审判员 崔颂文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叶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