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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刑初字第272号

裁判日期: 2008-08-06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杨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272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2008年5月10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8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9月2日,被告人杨某到本市农行望江支行自动柜员机欲存款时,发现被害人代某的信用卡(卡号×××0214)遗忘在柜员机内并处于操作状态,遂从该卡分三次共取款人民币800元,并转帐人民币10000元至其女友王某的农业银行信用卡(卡号×××8511)。2008年5月9日晚,被告人杨某在本市江干区水湘公寓9-3号其暂住地被公安机关抓获。2008年5月10日,被告人杨某退缴全部赃款并已由公安机关发还被害人代某。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王某的证言、发生情况报告表、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借记卡资料查询、帐户明细查询、农业银行卡活期子帐户交易明细、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赃积极,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徐枫二〇〇八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陈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