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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刑初字第238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4-10-13

案件名称

朱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1)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善刑初字第238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因本案于2008年3月2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08)2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8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杏娟、代理检察员汤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15日15时10分许,被告人朱某在过度疲劳状态下驾驶浙F×××××轿车沿西丁线由东向西未靠道路右侧行驶,途经西丁线9KM+900M嘉善县丁栅镇北港村地方时,与对向行驶的谢树文驾驶的浙F×××××普通二轮摩托车(后载陈文冬和陈发祥)发生碰撞,造成谢树文当场死亡,陈文冬受轻伤、陈发祥受轻微伤及二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嘉善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事发经过,有自首情节。另查明,被害人谢树文亲属及被害人陈文冬、陈发祥向本院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已与被告人朱某达成一致协议,被告人按约付款。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发祥、陈文冬的陈述;证人谢玉江的证言;现场示意图及说明、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人口查询信息、驾驶证、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核对证明、车辆信息;现场照片及说明、抓获经过;车辆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嘉善县公安局法医学检验报告、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酒精半定量检测报告、道路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结论及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发生一人死亡、两人受伤、两车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系初犯,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及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朱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褚在倩人民陪审员  何全观人民陪审员  曹少彰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陈红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