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遂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谢小均与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均,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商初字第185号原告谢小均。被告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均诉被告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雷俏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