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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遂商初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谢小均与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小均,叶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遂商初字第185号原告谢小均。被告叶庆。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小均诉被告叶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小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程瑞祥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雷俏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