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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新民初字第2556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原告苗畔诉被告苗琼林、被告陈雅斌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畔,苗琼林,陈雅斌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新民初字第2556号原告苗畔,男,198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苗琼林,男,195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陈雅斌,女,39岁,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苗畔诉被告苗琼林、被告陈雅斌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8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畔撤回起诉。诉讼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苗畔负担。审判员  王玮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杨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