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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金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王爱丽申请执行郭伟、王峰、杨国臣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爱丽,郭伟,王峰,杨国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金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王爱丽,女��汉族,1958年12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郭伟,男,回族,1970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峰,男,回族,1962年5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杨国臣(杨永强),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金民初字第24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郭伟、王峰、杨国臣银行存款19.5万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郭伟、王峰、杨国臣价值19.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朱红杰执行员  王 磊执行员  彭二群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高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