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麟执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5-12-05
案件名称
李晓锋与田亚宁离婚给付孩子抚育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田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7)麟执字第18号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干部,在麟游县招商局工作。被执行人田某某,女汉族,教师,在麟游县天堂学区工作。李某某与田某某离婚给付孩子抚育费执行一案,本院2008年6月17日受理后,电话通知被执行人田某某履行给付义务,其提出已履行抗辩理由无证据证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田某某在麟游县农村信用联社营业部开设的2703100201109000483552活期存款帐户予以冻结,冻结存款金额至4450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田广玉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闫纪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