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02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虞某与盛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虞某,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中民一终字第7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虞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黄爱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盛某。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代理)何伟青。上诉人虞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08)绍民一初字第20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开庭审理中,上诉人虞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虞某撤回上诉之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虞某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虞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单卫东审 判 员 楼晓东代理审判员 王安洁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蒋剑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