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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上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杭州枫林服饰有限公司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枫林服饰有限公司,杭州市房产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08)上行初字第29号原告杭州枫林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树勇。委托代理人金烨峰。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坚。委托代理人严萏、朱雪茹。原告杭州枫林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房产管理局不履行房屋拆迁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5日以其已与拆迁人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杭州枫林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魏 航审 判 员  沈 娜人民陪审员  韩思源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周广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