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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a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a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140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a,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a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08年8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