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8-06-2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a赡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a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昌宝民三初字第140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李某a,男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李某a赡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08年8月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民事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轶军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明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