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上刑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缪某甲偷越国(边)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缪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08)上刑初字第261号公诉机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缪某甲。1996年5月因卖淫被杭州市公安局收容教育二年,2006年2月因吸毒被杭州市公安局拱墅区分局强制戒毒六个月。2008年5月28日因涉嫌犯偷越国(边)境罪被杭州市公安局上城区分局取保候审。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上检刑诉(2008)2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于2008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缪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缪某甲为出国打工赚钱,在2002年12月底利用向其表姐徐某借的身份证和户口簿,到富阳市公安局申领了虚假身份信息的护照。2003年1月至2006年11月,被告人使用这本护照出入境共计14次。2008年5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工作人员在转塘派出所找到被告人缪某甲,并将其带到清波派出所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缪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缪某乙、孙某的证言、缪某甲冒用徐某身份骗取护照的申请材料、出入境记录、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收容教育决定书、强制戒毒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利用假冒他人身份领取的护照出入境14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缪某甲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限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枫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记员 陈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