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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绍民二初字第630号

裁判日期: 2008-08-05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金泉军与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泉军,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二初字第630号原告:金泉军。委托代理人章志强。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银林。委托代理人:丁蓉。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泉军与被告浙江林盛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金泉军于2008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泉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泉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80元,依法减半收取3,39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370元,合计5,76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关水代理审判员  刘青红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〇八年八月五日书 记 员  徐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