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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硚执字第4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08-08-03

公开日期: 2019-07-26

案件名称

马华钢、武汉志达展示服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华钢;武汉志达展示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硚执字第4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马华钢,男,197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汉川市。被执行人武汉志达展示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武汉市硚口区利济东街佳和广场****403市。法定代表人徐正綅,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8)硚民一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7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志达展示服务有限公司3日内履行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武汉志达展示服务有限公司11400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志斌二〇〇八年八月三日书记员  夏建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