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8)绍民一初字第3896号

裁判日期: 2008-08-29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许雅玲与金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雅玲,金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绍民一初字第3896号原告:许雅玲。委托代理人:魏德祥。委托代理人:胡增冬。被告:金友。委托代理人:吴庆浩。本院在审理原告许雅玲与金友房屋租赁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0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友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金友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雅玲撤回对被告金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依法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浙丽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胡雪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