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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善民二初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08-08-29

公开日期: 2015-02-05

案件名称

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与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善民二初字第1013号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诉讼代表人:范林龙。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丁正松。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蔡永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诉被告嘉善华发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于2008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33元,减半收取2116.5元,诉讼保全费1520元,合计诉讼费3636.5元,由原告嘉善鼎龙新型建材厂负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